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使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水平,更好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1.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构建由五大类科技计划组成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即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明确省级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建立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形成“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2017年启动整合优化省级科技计划、完善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省级科技计划的优化整合,项目及经费管理渠道不变,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统筹管理。
(1)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聚焦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主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克、研发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产品(首台、套)、推动专项成果的应用及产业化、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等,由省政府决策实施部署,安排专项资金,成熟一项启动一项,整合和调动全社会优势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2)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聚焦我省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重点领域,以及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实验示范及国际合作。鼓励采取“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实施,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资助。
(3)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着眼原始创新,支持前沿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科学研究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鼓励自由探索与支撑产业需求相结合,鼓励项目带动与科研基地建设相结合。围绕重点学科建设和交叉学科的发展,着力解决先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通过同行评议、竞争择优确定项目。
(4)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财政资金通过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股权投入、风险补偿、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5)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增强科技创新创业的条件保障力度;支持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前瞻性研究,为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环境优化,激发我省创新活力。
(二)改革科技计划管理机制。
2.建立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科技的副省长做为召集人、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省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在省科技厅设立省科技重大专项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建章立制、实施方案制订、指南发布、监督服务、整体推进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建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综合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凝练论证、指南制订等工作。科技重大专项总体规划、任务设置等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完善陕西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厅负责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预算编制、监督检查、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公示等全过程进行痕迹化管理,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设立在省级各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须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科技报告管理系统。2017年基本完成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2.0版建设并试运行,2018年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体系全面正式运行。
4.依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逐步改造为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项目过程管理等。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逐步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5.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实施绩效、专业机构履职情况等的评估和监督检查;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6.改进项目指南编制和申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和产业需求,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逐步建立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指南在每年6月底前发布,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重大应用型科研项目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项目申报机制。
7.完善科研项目评审机制。规范项目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分离。逐步推行网络盲评和视频答辩,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加强项目查重,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财务管理等进行重点审核,对重大项目要加强核心内容与关键技术查新,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8.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监管职责,强化服务,加强督导。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终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
9.加强项目验收管理。按照不同类别项目,实行不同验收方式。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经批准同意后延期。项目验收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10.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改革资金投入方式,强化竞争机制,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补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形成的杠杆作用,努力撬动社会资金。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11.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和任务需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制定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依据有关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结合项目属性和科研任务实际需要以及财力核定项目预算。
12.及时审批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13.简化预算调整审批。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14.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5.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16.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17.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原则上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18.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19.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20.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陕西省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2017年底以前建立全省统一的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21.改进专家遴选制度。调整充实全省科研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完善专家遴选制度,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专家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确保科研项目的可行性、可用性。对采用视频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22.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节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23.落实监管和服务责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科研项目评估监督机制,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及其执行的监督,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的服务工作。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审计。
24.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放管服原则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简化管理流程,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预算审核把关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开展绩效评价,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25.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市、县(区)参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